孝感市长兴投资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孝感市长兴投资有限公司监事会依法、独立、规范地行使职权,确保监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孝感市长兴投资有限公司章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监事会成员5人,由出资人委派4人和职代会选举1人职工代表共同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出资人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章 监事会职权及义务
第四条 公司监事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监事会并依照有关规定行使表决权;
(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公司监事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监事会决议,忠实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公司利益和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二)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以公司资产为个人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地位和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或为自己谋取私利;
(四)依法依规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以指定其他监事代行其职权。监事会主席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由公司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配齐相应的办公设备,并确定1名专门的联络人。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和参股、控股公司中控股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公司和成员企业中控股公司财务,查阅公司和成员企业中控股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公司和成员企业中控股公司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公司和成员企业中控股公司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有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
(七)监事会主席或由其委派的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董事会会议等重要会议;
(八)定期向孝南区人民政府和孝南区国资局报告工作;
(九)法律法规和孝南区人民政府、孝南区国资局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八条 监事会议事规则:
(一)监事会原则上和董事会同步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1.出资人认为必要时;
2. 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3.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时。
(二)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监事召集。
(三)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四)监事会的表决方式可以采取举手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进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孝感市长兴投资有限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有关法律”或者“有关法律规定”,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新颁布的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