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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
2021-08-10 15:00:10孝感市长兴投资有限公司   本站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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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推动领导班子民主决策、规范决策,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本公司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关系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学习、贯彻和落实;

2.机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工会活动、政治学习、业务培训、廉政建设等工作;

3.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置;

4.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理;

5.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调整;

6.财务年度决算、预算的申报和调整;

7.工资福利待遇、年度考核、奖惩、医疗等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8.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工程项目进度计划、重大项目建设招投标、融资计划、经济运行报告、支出计划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9.涉及股权转让、投资参股、兼并、重组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10.涉及公司对外投资、担保等相关事宜;

11.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调整、职能确定和人员配置等事项;

12.领导班子成员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人事任免

1.干部的任免;

2.干部的轮岗交流。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等;

2.经上级批准的重大活动的支出;

3.重大工程项目的安排和调整;

4.重大销售、采购合同签订等;

5.年度计划任务的分解下达。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年度预算经费,正常机关管理活动的开支,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五千元以上(含五千元)的资金款项的支出,应提交党组会讨论研究决定。

2.各项目支出,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开支,金额超过     壹拾万元的,应提交党组会讨论研究决定。

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机制和分工

实行党组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对重大问题通过党组会讨论决定。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根据工作的需要,在召开党组会时,可以邀请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三)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组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论证。干部的任免,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其它“三重一大”事项,在党组会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

三、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党组会议事规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凡需党组会集体研究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三)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

(四)严格执行“末位表态制”,即在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班子其他成员按顺序先表态发言,经集体讨论,“一把手”最后一个表态发言。

(五)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其他同志未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六)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七)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党组会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主持会议的人员有权做最后决定。

(八)凡前次会议做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九)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十)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十一)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组织实施

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在提交会议研究前,有关部门应事前深入调查,缜密思考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策。

(二)监督检查

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综合部负责督促检查,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组负责人汇报。

(三)邀请监督

要提前将“三重一大”有关事项向所属纪检监察组汇报,并主动邀请纪检监察组现场监督。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集体、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六、解释权和时效性

本暂行制度的解释权归综合部。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今后将根据具体情况逐步修改完善。